過去民眾購買預售屋,經常遇到停車位使用權糾紛,為了落實民法第799條規定,行政院消保處公布,修訂"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釐清預售屋使用權及所有權利。
(消保處簡任祕書 陳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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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所謂我們消費者的使用權,跟我們消費者所謂的所有權,這個概念必須要區分,因此我們最大的重點在於說,區分所有權人即使多購買了停車位,也不會因此他的所有權就增加,沒有那回事,這就是落實民法上的登記制度跟民法上的規定。)
契約修訂內容,包括房地出售面積跟認定標準,過去計算所有權人應有權利範圍,通常以主建物總面積計算,新制契約中,則是以"專有部分"面積計算權利範圍。也就是大樓停車空間、樓梯間等共有空間,都不能列入計算公式,保障消費者購屋公平。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過去有些建商在地下停車位面積計算持分,將停車空間納進所有共有部分計算,影響消費者權益。因此新型契約明訂,須將停車位與其他共有空間區分,再做計算。
(消保處諮議 陳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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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把停車位總面積算出來,你才能去計算後面權利,要怎麼分配要歸屬給誰,那今天你要算停車位面積,一定是要把地下室的其他面積扣掉,但是我們原來的算式是,連停車位面積都一起扣掉,那你算出來的東西母數不對。)
另外新制契約也明訂賣方建造,不得使用有損結構安全或健康的"電弧爐煉鋼爐碴(ㄔㄚˊ)",並附檢測標準,保障購屋品質。地政司表示,元旦起將以新制定型化契約簽訂,並由各地方政府進行查核。民眾購屋前,應逐條閱讀契約內容,若未依新制規定,可要求建商或代銷公司改正,甚至拒簽,保障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