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狩獵釋憲案宣示後,相關聲請人原案件將回歸訴訟程序。由於這次大法官針對兩部母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跟"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宣告合憲,代表若要根本解決原住民族獵槍疑慮跟狩獵權益,接下來的主戰場,將回歸立法院。
(國民黨立法委員 Yosi Takun (孔文吉) 泰雅族:
這次大法官釋憲文,我們原住民的狩獵權是,可以說是敗得一敗塗地,而且是環保團體,跟動保團體戰勝了,我們原住民的文化狩獵權,我覺得從立法方面去努力)
這次釋憲結果,雖然肯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受憲法保障,族人得以在"傳統文化"規範下,為了"非營利自用"進行狩獵。但獵捕動物,除了特殊例外,不得包含保育類動物,且仍採"事前許可制"。對此立委伍麗華將提出她的修法版本。
(民進黨立法委員 Saidhai Tahovecahe (伍麗華) 魯凱族:
關於過去我們一直覺得,不受尊重的 我要去做狩獵,為什麼需要經過你的事先同意,這個部分我是改為,事前報備 事後呈報,這件事情是我的權利,但是我們也懂得尊重別人,透過事後的呈報表示說,我的文化本來就如此,類似過去的報戰功)
除了希望將國家現行狩獵規範,更貼近原住民族文化慣習,但回到狩獵行為本身,最關鍵的一環,仍在於獵人手上使用的這把獵槍。
(國民黨立法委員 Sra Kacaw (鄭天財) 阿美族:
原住民使用制式獵槍去狩獵,它已經成為我們的傳統習慣,這一百多年來,從來沒有發生社會治安,按照憲法22條 法律要保障)
然而現今原民獵人因著歷史淵源,被迫使用製作品質跟安全性能上,都遠遠不及制式獵槍的自製獵槍。儘管現行槍砲條例最新修法進度,已將自製獵槍主要組成零件跟彈藥除罪化,但歷年仍有至少50件獵槍司法訴訟在法院上演,代表獵人不只要安全,更要合法槍枝。
(國民黨立法委員 Sra Kacaw (鄭天財) 阿美族:
解釋理由特別提到說,限制使用自製的獵槍,這是立法政策的選擇,也就反過來講,立法可以選擇制定,我個人是有提出,制式獵槍的專法)
既然現行槍砲條例,已儘可能擴大原民獵槍除罪化範圍,為何要另立獵槍專法?就是因為槍砲條例的立法初衷,為要維持社會秩序,因此若把原民獵人的狩獵權益,放在當中規範,不只無法真正解決獵槍安全問題,更會讓獵人陷入被管制與受罰的死胡同。
(無黨籍立法委員 Giwas Ali (高金素梅) 泰雅族:
我認為只要是我們獵槍,或獵人在槍砲管制條例裡面,就訂定我們是一個罪人,甚至是要被管制的,所以專法是必要的,至於怎麼樣叫作安全的槍,這個就是政府或者是國防部,必須要給我們的)
因此多數原民立委傾向制定獵槍專法,也呼籲無論自製或制式獵槍,只要符合族人基於文化傳承所使用的狩獵槍枝,都應予以有限度保障。而身兼經濟委員會召委的孔文吉也已安排19號,邀請內政部、原民會跟農委會,就釋字803號解釋後續檢討方向,進行專案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