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4
記者
Kimliyan(陸萱) / Iku lo'oh 立法院

礦業法審查 探礦.採礦權展延法條意見分歧

延宕已久的礦業法修正草案,今明二天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逐條審查,然而在攸關探礦權、採礦權展延的法條,朝野立委則和行政部門意見不一,朝野立委認為,如果主管機關遲遲不對展限申請案進行准駁,等於是讓業者的探礦和採礦權無限延長。

(經濟委員會召委 賴瑞隆 VS.民進黨立法委員 林淑芬:
請委員們如果站在,希望法條通過的角度,都會溝通,主席你說溝通很久,我告訴你,休息10分鐘,再怎麼溝通都5分鐘)

立委怒火難熄,召委喊出中場休息10分鐘後再審,14、15號延宕多時的礦業法,進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朝野立委與院版,在第14條意見出現分歧。

(民進黨立法委員 林淑芬:
他(礦權業者)在期滿以前,一年到六個月就要申請(探礦權展限)這個期間如果,他的碳礦權四年滿了,然後行政部門還沒有准駁,然後就繼續拖著,請問一下他(礦權業者)的探礦(權),要繼續還是停止)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 邱顯智:
探礦權的展限,不能夠一直在沒有准駁的時候,不能夠一直下去,最多一年也夠,在這一年內要(展限)還是不要(展限),就要做一個決定)

行政院版本指出,業者的探礦權,以四年為限,期滿前一年到六個月期間,得申請展限一次,而展現不得超過兩年,立委認為這條法,在主管機關准駁探礦權期間,礦業者的探業權仍視為存續,立委認為是為業者提供捷徑,開立巧門,經濟部則出面緩頰,新增規定。

(國民黨立法委員 Yosi Takun (孔文吉) 泰雅族:
主管機關你准駁的權力,給你四年了,然後又給你展延兩年,主管機關你要拿出一個魄力阿)

(經濟部長 王美花:
這個條文坦白講是體例問題,沒有什麼要故意圖利,條文我建議改成,增加第三項,前項的(探礦權)視為存續期間,因為第二項是指期滿後,沒有准駁會視為存續,所以前項的視為存續期間,就是在期滿後的期間,不得超過第一項的兩年期間,就是展限的兩年期間)

經濟部提出的新建議,立委們仍有疑慮,最後由經濟委員會召委宣布,請經濟部先整理條聞文字,讓朝野立委看過後再討論,裁定相關條文先保留再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