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的身分法''迎來了重要的轉折,在原民與非原民結婚、所生的小孩不用再被"姓氏"綁"身分"所束縛,同樣的都能取得原住民的身分。但、縱然有了原住民身分,身分表徵還是得回歸到各自所屬的族群決定。所以聲請方是特別的指出,要怎麼去建立一個身分認同的新機制,也就成了、現在的當務之急。
4月1號實施將近20多年的''原住民身分法''出現重要轉折,''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的後代子女,究竟能不能跨過''姓氏綁身分''的門檻,取得原住民身分?終於迎來最終裁判,憲法法庭認為,這項規定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的"認同權"跟"平等權",宣示違憲。
(釋憲案聲請人 鄭川如 太魯閣族:
當然我們是很高興,大法官也採納我們的觀點,認同說就是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有違反婦女的平等權)
以聲請人的視角來看,當代社會在原漢通婚的趨勢下,小孩從非原住民父或母的姓氏,就直接喪失原住民身分的資格,將不利推動原住民的社會發展。而現在縱然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但在司法院大法官判決後指出,原住民身分取得所需要的認同表徵,應該把決定權,交給各自所屬的原住民族自主決定,而當務之急,就是要建立身分認同的新機制。
(釋憲案聲請人 鄭川如 太魯閣族:
原住民的人口從數字上,看起來好像有增加,但是實際上從整個人口比例來講,它其實是縮減的 然後現在從幾年前開始,連外籍勞工的人數都比原住民多了,所以就是說我們好像自己刻意把,原住民女性嫁給跟漢人男子結婚的這個,好像就把它剔除在外面,他們生的小孩(原民)身分剔除在外面,可是這個對整個原住民社會發展,其實不是一件好事,我個人以為啦)
(釋憲案聲請人 吳欣陽:
這個司法院只是說這個,法條上對於身分的限制有違憲的情形,那如果宣告違憲 其實我們未來應該,更重要是說 要去建立一個,身分認同的新機制,除了血統以外,我們要建立文化連結,什麼樣的文化連結是適當的)
身分認同的新機制,不僅要考慮到原住民族的集體權以及個人權的融合,最重要的是要避免被歧視的結果。但先賦予你身分,再由各自族群設定認同表徵,[[CG1IN/實]]學者認為大法官釋憲中這個方向,也完全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尊重民族意願條款[[CG1OUT/實]]。
(東華大學民發系副教授 Tunkan Tansikian(陳張培倫) 布農族:
那這次的判決更有意義的是,在最後許宗力大法官,給未來立法界建議的時候,其實也特指出來說,應該議尊重各族的決定,所以我們可以預想得到,未來修法的方向,應該會回歸去了解各族的,自己的想法是什麼,尤其是在認同表徵的設定上面)
依據憲法法庭判決,相關機關應該在2年之內完成修法,但要修法有那麼簡單嗎?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林韋翰:
但是2年的時間可能(很難),況且目前部落公法人都還沒有,甚至很多部落,都還沒有部落會議的狀況下,其實沒辦法 有點難是,直接把部落會議,或部落自主自治,直接寫進去身分法裡面)
(釋憲案聲請人 鄭川如 太魯閣族:
我覺得這個是時間的問題 早晚的問題,那現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嗎,它已經有部落公法人,其實就已經有法律依據了,只是說到目前為止,原民會一直沒有去認定說,哪一個部落符合部落公法人)
如何在期限內完成修法?聲請方訴訟代理人認為,相當考驗朝野協商和立法委員的立法技術。同時學者也指出,''原住民身分法''的修法變動,也將牽動現行攸關原住民族的權利制度,而未來在社會福利資源的進用,甚至是保留地的取得爭議,除了身分之外恐怕還會增加其他條件才符合資格,另外也點出,原住民族目前所追求的''自治''看似停滯不前,但從這次的判決來看,身分認同表徵,由原住民族淶自主決定,反而是推進原住民族權利往前進的一大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