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玉里鎮長蔡秋龍,今年3月因涉貪被法院羈押,地檢署起訴後移審地院後,地院裁定60萬元交保。檢方指出蔡秋龍夫婦開設建設公司,因財務狀況不佳,利用職務之便,涉嫌向標案廠商借錢,並侵占里長事務補助費,又向小型工程案廠商收賄款等事件,不法所得高達2千多萬元,涉案人員共計16人之多。
今年3月花蓮地檢署搜索玉里鎮長蔡秋龍住處跟辦公室,發現相關事證。在羈押4個月後,地檢署依貪汙罪對蔡秋龍提請公訴。檢方發現,蔡秋龍跟妻子合開的建設公司因為財務周轉不靈,因此把標案廠商當成自己金庫,進行融資。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林俊廷:
廠商就等於,被告蔡秋龍的融資金庫,蔡秋龍需要融資就可以隨時,用無息或低利息的方式,向廠商借款,這部分核算不正利益,大概超過百萬元)
檢調發現,身為鎮長的蔡秋龍,把工程得標廠商當成融資對象,以無息或低息借款。甚至,為了收取賄賂,把小型工程交由特定廠商施作。此外,109年間東豐里長過世,蔡秋龍更指派自己的司機擔任里長,領取每月4萬5補助費,當作自己開銷,總計3項違法行為的不法所得,超過2000萬元。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林俊廷:
檢察官認為蔡姓被告,辜負鎮民的付託,破壞政府公務員廉潔的形象,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5年,以示懲戒)
(玉里鎮居民 Takiyo 阿美族:
我是覺得很不認同,也非常難過,因為畢竟各個部落,有想要做一些設備的,裝修或改善,納稅人繳的這些錢,這樣(私自)運用的話,我是覺得,我們選你當鎮長,根本就是沒有用啊)
後來,花蓮地方法院裁定60萬元交保,而根據地方制度法,因羈押而停止職務的人員,釋放期間在任期屆滿前,可依法申請復職。只是違法形象已經產生,恐已大大影響選民的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