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草案,11號進入經濟委員會審查。這次農業部修正重點之一,就是在第21-1條原住民狩獵除罪化,將原住民族基於"非營利自用"的狩獵相關行為,納入不受部分條款限制。 但立委伍麗華指出,這項除罪條款,也應納入原住民族傳統獵具使用,保障族人狩獵。
(農業部代理部長 陳駿季:
因為原住民傳統獵具,它有非常非常多的多樣化,那如果用正面表列的話,可能會掛一漏萬的部分,所以我們這次修法才用(禁止)獸鋏,這很明確的而且有它定義的部分。)
(民進黨立法委員 Saidhai Tahovecahe(伍麗華) 魯凱族
它在規定第21-1(條)就列出了,哪些被除罪化的內容,可是這裡就會出現,邏輯上的一個漏洞,因為沒有被寫進去的,這些(狩獵)方法,都有機會觸法而且是刑罰。)
伍麗華堅持將原民傳統獵具訂定清楚,避免未來族人面臨沒有明確法條保障的困境,條文仍待協商。而這項除罪條款,院版草案規定獵捕等行為,還要經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假設還是違反了除罪條款規範,也依獵捕動物是保育類,或一般野生動物開罰,引起立委質疑法令無法符合狩獵文化精神。
(農業部代理部長 陳駿季 VS. 國民黨立法委員 Sra Kacaw(鄭天財) 阿美族
判決也說怎麼還要核准,現在你也說修了嘛對不對,但是你現在(院版草案)是,核准備查兩個啊,我跟委員說明,後面的部分其實,我們還有一系列的配套,包括一般狩獵包括自主管理狩獵,包括原住民自主管理狩獵,那如果到達原住民,自主管理狩獵的時候,只要我們公部門跟原住民部落,簽行政契約的時候,他們就可以採用備查的方式,所以這個部分後面,會有比較大的彈性去處理。 )
(農業部代理部長 陳駿季 VS. 無黨籍立法委員 Ciwas Ali(高金素梅) 泰雅族
整個台灣的物種滅絕,把它歸類(咎)或者是無限上綱,到原住民的獵人,我覺得這是非常不公平的一種說法,我同意委員說這絕對是不公平,因為保育類的動物的滅絕,它有非常非常多的原因,謝謝部長 我們要做的是,如何把原住民傳統山林,狩獵的智慧留下來,然後讓我們的獵人,做第一線保育的工作者。 )
以立委鄭天財版本來看,獵捕行為僅需備查,罰鍰落在一千到一萬元之間,且首次觸犯免罰。農業部回應,後續仍有配套辦法,給予原民狩獵行為彈性、自主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