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號,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繼續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立委也拉出財劃法的修法歷程,表示從1999修過之後,25年的時間,歷經15次修正、縣市合併,而直轄市的原住民地區的公法人身分,也在2014年恢復,但是地方自治財源,卻未在修法時被納入。
(原民會綜規處副處長 洪玲 排灣族:
像高雄市三個原住民地區的,基本設施維持費我們還是直接,撥補給三個區公所。)
儘管如此,但是立委就點出多年未修正問題,因為在地方制度法中,儘管地方制度法中直轄市的原住民地區恢復公法人身分,也準用鄉鎮市之規定,但是在財政自治事項中卻出現缺漏。
(民進黨立法委員 Saidhai Tahovecahe(伍麗華) 魯凱族:
沒有把過去的,稅捐 公共債放進來,還有一個疏漏,它在地制法的第83條之3的另外,它竟然說財政要用,改制前3年的平均收入。)
(財政部長 莊翠雲:
原民區裡面的財政自治事項,只包含所謂的財產的經營處分,以及稅入的部分但並不包含,稅捐及公債所以它的,財政自治事項裡面不包含這個,以至於財劃法裡面它的財政層級,就沒有把它放進去。)
修法疏漏,導致直轄市原民區自治財源,必需仰賴直轄市政府,除此之外,財政收支劃分法,也要也要將直轄市的原住民地區納進來,對此財政部表示將連繫內政部,一起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