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長 徐國勇: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這個草案,如果經過大院通過下修為18歲以後,本部相關的法規命令有36案,行政規則有28案,會在民法以及前面這9項法律,修正公布以後,我們會立即召開我們的部務會議,把這些做相關的修正)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到18歲,立法院內政委員會9號初審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人民團體法"等9項修正草案,將條文中原以"20歲"資格限制等文字,修正為"成年"跟"未成年"。要推動18歲公民權,立委伍麗華以排灣族15歲就是成年定義為例,認為我國目前對青年參政權保障,仍維持在20歲,已經落後許多民主國家。
(民進黨立法委員 Saidhai Tahovecahe (伍麗華) 魯凱族 vs. 內政部政務次長 陳宗彥:
在我們排灣族 到了15歲以後,他有很長的一個時期,叫作從手的年齡 ,這個手的意思,就是要開始從事生產生計,這樣的年紀(15歲)我們就看他為成年,18歲公民參政權仍然是獨缺,最重要的一個東西(投票權),可是我們也看到,今天(9)的報告書裡面說,因為沒有辦法配合的3案修法,是因為涉及憲法,您對於這一次關於下修18歲 ,修憲成功的評估 您評估如何,我當然是樂觀看待立法院,對於這個修憲,這個是屬於普世價值,也是國內的全民共識 跨黨派共識,不過我們一提到說,要用修憲當作理由
那麼 難以期待 只能樂觀看待)
立委伍麗華進一步指出, 有專家學者對於憲法130條所提到"對投票權年齡規範20歲",應解讀為保障而非限制,也就是國人到20歲一定要有投票權,但不表示一定要20歲才有投票權。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表示,這樣的解讀觀點值得思考。而針對18歲成年人能否擔任政黨負責人? 立委陳玉珍認為,政黨法也應配合修法。
(內政部政務次長 陳宗彥 vs.國民黨立法委員 陳玉珍:
因為政黨的負責人 主要(目的),就是要推薦(候選人),你想一個18歲的人,推薦我們陳玉珍委員,這個比例上就不大對,為什麼 18歲的人他沒辦法推薦,所以18歲可以投票嗎,你這個想法很奇怪 ,不是 他不能選舉 ,那他可以當政黨的負責人,這個是兩件事,我當了政黨(負責人)後,我18歲 我可以去推薦20歲 ,總統40歲 縣市長30歲,有的是23歲的人去擔任候選人,我自己是負責(人),不一定要自己去擔任候選人,可是你剛剛給我的答案 ,我有沒有聽錯,現在我們兩個講的,沒有 你聽得懂嗎,你剛說因為18歲,他沒有那個能力去推薦20歲的人,這樣不是聽起來很奇怪,這不是完全違背了,我們整個要修法的意旨嗎)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表示,下修18歲公民權是部會集體共識,但考量恐有違憲疑慮,政黨法對政黨負責人的年齡限制,仍無法在這次配合下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