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結果出爐,大法官肯認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但認為自用狩獵,原則上並不包含保育類野生動物,目前參與林務局狩獵自主管理計畫的學者指出,依照野保法第18條規定,有參與計畫的部落或獵人協會,理論上不會受到釋憲影響,但沒有參與的部落獵人,將陷入在法律枷鎖中。
(聲音來源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副教授 陳毅峰:
如果沒有在參與到那種,自主狩獵管理的部落,就會對他們帶來這樣子的困擾,林務局要思考,怎麼樣能夠把原住民常常狩獵,而實際上牠不應該成為,保育類動物的,是否可以比照2018年的,台灣獼猴的方式,移出保育類的名錄。)
國內訂定的保育類標準,並沒有和國際接軌,也造成許多人對保育類野生動物認知大有問題,因此釋憲之後的當務之急,學者認為,林務局應檢討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
(聲音來源:屏科大森林系助理教授 吳幸如:
台灣的保育類標準,會比較偏向是以我們認為的,數量去做,那這個在國際間,其實IUCN(國際自然保護聯盟),是用受威脅程度,來訂標準,他不是用絕對數量,保育類的等級從瀕危到一般類,他有很大的落差,對於一般他不是在示範區的獵人,確實會反而會限縮了,他們的權利。)
生態學者也直指,經由狩獵自主管理計畫所看到的經驗,狩獵文化和生態保護並非對立,原住民獵人也是自然生態保育系統中的一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