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原民會在「南島民族論壇」開幕儀式中,表演阿美族奇美部落勇士舞,事後被奇美部落認為,未經授權擅自表演,侵害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權益,因此提告請求原民會等單位賠償300萬元,不過台北地院今天(11)一審宣判,奇美部落敗訴,但族人強調,將會上訴到底。
原民會所屬的原文發中心舞團,107年在南島民族論壇展演奇美部落勇士舞,遭部落指控未經授權擅自利用涉及侵權,因此提告請求原民會等單位賠償3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11號一審宣判奇美部落敗訴,但族人強調,會上訴到底。
(奇美部落阿美族傳統智慧專用權代理人 Kacaw Mayaw (鄭志貴) 阿美族:
我想部落還是會繼續堅持,捍衛我們的權利,因為這不只是代表奇美部落,我想這個事件等於是代表,整個原住民對專用權的一個看法)
(奇美部落文化發展協會監事 Oloh Komo (蔡富榮) 阿美族:
如果我們失守了以後,那未來這個專用權,根本沒有它的意義存在,只要大家是說,我們是發揚原住民文化,就拿來展演或者拿來使用,這跟我們想像的專用權,在保護部落的文化傳統,是背道而馳的,所以我們會繼續上訴)
族人擔憂,司法此例一出,未來公部門將有跡可循,用文化推廣名義,逕自利用原創專用權,恐怕難以真正保障部落文化資產不再遭到濫用。但台北地院解釋,這次判決主要針對原告方的請求對象"不適格",才會予以駁回。
(台北地院發言人 黃珮禎:
因為提供表演並不是原民會,所以主張原民會有國家賠償責任,那這個部分就不成立,原民會是行使公權力的機關,不能夠依照司法上面的,侵權行為來請求賠償,而是應該要適用國家賠償法,所以這部分原告的請求也不成立)
(奇美部落委任律師 蔣昕佑:
奇美部落是原告,其實要負擔比較重的行政責任,必須要能夠將所有,侵權行為的要件證明出來,只要任何一個部分,是被法院認定為是不構成的,那它就會有可能達到,原告之訴駁回這樣子的結果,因此我們也不認為說,本案目前可以認定,原民會一定沒有侵權)
雖然本案尚未針對原創條例中的合理使用範疇,做出明確定義,但原民會再次重申,原創條例架構下,任何商業或營利目使用,都應事先向部落或族群取得授權,但若基於公益性質,則可基於文化傳遞與推廣美意,依法直接使用。
(原民會綜規處專門委員 曾興中 排灣族:
權利是受到法律的規範的,尤其是傳智專用權16條,在正當目的 合理方法情況下,就可以在一定條件下,直接使用我們的智慧創作,這個其實是除了有利於,文化傳遞跟流通外,也事實上也是對於各界使用者,有一個明確的行為邊界的規範)
然而合理使用界線,兩造雙方看法分歧,接下來奇美部落律師團,將待判決書出爐後,再跟族人研擬對策,並於期限內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