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原住民身分法修法最新進度,12月18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聚焦討論在,過去因為受到山胞身分認定標準規定,必須被迫喪失原住民身分、且到往生前,仍未回復身分的族人,如果他的後代想要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現在朝野黨團做出結論,可望讓剛剛所提的例外案件,在這波修法通過2年內,把個人名字回復為原住民族傳統姓名後,將可取得原住民身分。
(國民黨立法委員 Sra Kacaw(鄭天財) 阿美族:
rifa weyen
Sra Kacaw(鄭天財) Amis
很多(族人)都沒有回復(原住民身分)
現在他已經死亡了 所以他子女
(申請身分)回復就沒有辦法
所以我們才有
(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的修正)
12月18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再次針對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黨團協商。這次聚焦討論第8條,想要解決像是台灣省政府時期特定的山胞身分認定標準,讓當時跟非原住民通婚的族人,被迫喪失法律上的原住民身分。儘管到了民國90年,原住民身分法立法通過,讓類似案例得以透過從姓原則,再次取得身分,不過因為當時相關機關並未宣導,導致許多族人在生前,都沒有回復原住民身分,進而造成後代子女,儘管具備血緣與族群認同,仍無法擁有原住民身分。
(原民會綜規處民族法制科長 曾興中 排灣族:
Yenminhue tamna kʉcang
曾興中 Paiwan
這次修法最重要的重點是針對
以符合原住民身分法規定
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的個案當事人
如果他不幸的死亡 他的子女
就有機會有一個補正申請的程序
他(子女)就必須要用傳統名字來彰顯
自己的民族認同 來取得原住民身分)
因此這波修法,主要針對這類例外案件,放寬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規定,並訂有條文修正通過後2年內,必須完成申請的落日條款,同時要求原民會加強宣導。
(國民黨立法委員 Sra Kacaw(鄭天財) 阿美族:
rifa weyen
Sra Kacaw(鄭天財) Amis
我們特別又明訂2年的時間
讓原民會去宣導 只要有2種對象
第一個就是當初被迫喪失
原住民身分的這些鄉親 還在世的
那對於早期他的父母親已經死亡
然後都沒有申請回復的
也要宣導他的子女趕快來申請回復)
最終黨團協商結果,修正第8條文字,訂定本法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得取得原住民身分,而本次結論,後續送各黨團完成簽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