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8次太魯閣意外事件,花蓮地檢署今天(16)下午,針對李義祥、阿好等被告,依過失致死等罪嫌、偵結起訴。其中李姓被告"涉犯"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罪嫌部分,求處最高刑度,而華姓被告涉嫌過失致死部分,求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李姓及張姓被告兩人,各求處4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花蓮地檢署也指出,事件造成巨大傷亡跟花費,還有重創觀光形象等,也都列為被告犯罪事實。但台鐵局發包工程等,有無不法情節,仍在持續偵辦。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周芳怡:
本件我們認為說李姓被告跟華姓被告,他們在車輛被卡住之後,他們應該要去通報但是沒有通報 ,也沒有請專業的人員,來協助讓車輛脫困,是用一種很輕率 很錯誤的方式,去拖拉車輛 ,導致吊卡大貨車掉落邊坡,事後也沒有做任何緊急通報的行為,再來就是監造人員對於工地安全,他負有高度的注意義務,因為這條施工便道,它是一條危險的施工便道,但是監造人員沒有善盡他們的職責,去令廠商做即時的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