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9
記者
Ciwas Yamai (蔣淮薇) / 許家榮 / uliu (郭亞文) 台北市

回溯原民土地制度演變 找出解決之道

kemilim tu sapaqangian tu lanas na 原保地

9月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針對原保地借名登記爭議案件,做出全國首件「無效」裁定後,原視新聞團隊也為您製播一系列,法律裁定出爐後的相關影響,及分析現行原保地的流失樣態。學者剖析,應該回溯原住民族土地制度的前因後果,並盡可能找出,原保地流失困境的解決之道。

台灣島上,因著外來殖民政權輪番統治,步步限縮原住民族可用土地,甚至到日據時期,台灣總督府實施理番政策,將原住民安置在特定區域生活,並按照森林計畫事業規程,分成主要做為國土保安、防洪治水等目的的要存置林也及編定範圍外的其餘土地,為不要存置林也;其中在要存置林也中,再細分為準要存置林也,就是規劃給原住民使用、居住的特定區域,並劃設為高砂族保留地。

(政大地政系兼任教授 顏愛靜
patudan na Raya taqsian
當時(日本政府)其實就是只有想到就是說,把原住民安定在一定範圍,讓他們能夠生活,並沒有想到整體的民族未來的發展的需求。)

當時只為統治目的而劃定的高砂族保留地制度,卻一路延用到二次大戰台灣光復後幾經更名,成為現今的原住民保留地。但數百年來,隨著國家勢力進駐,原住民族土地究竟流失多少?透過這一張張地圖,親自訴說台灣原住民族土地變遷史。

(政大地政系兼任教授 顏愛靜
patudan na Raya taqsian
原保地是不是真的能夠保障他(族人)的生活上之所需,我看是不夠的,最後(族人)就是碰到一些窘境,他只好去賣土地,希望可以解決燃眉之急。)

儘管原開辦法開宗明義揭示,原保地設立初衷,為要保障原住民生計,但在政府分配的零星土地上,族人要如何不被資本主義力量擊倒,單靠傳統勞動,賺取足夠生存的經濟效益? 這道難題,其實早在民國7、80年代,就已在台灣各地山區,浮現原保地假買賣亂象。

(政大地政系兼任教授 顏愛靜
patudan na Raya taqsian
這個問題(原保地假買賣)其實是很早以前就滋生了,因為經濟上沒有辦法獨立,再加上原保地到底該怎麼樣的使用,政府也沒有思考到如何去好好地輔導他們,回過頭來看的話,這件事情(原保地假買賣)是對原住民的生計保障,乃至於族群的發展是有很大的負面效應的。)

但說到底,難道原保地制度,僅能保障族人生計,反而忽視土地作為民族文化存續的重要意義? 學者官大偉提醒,今年9月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針對原保地借名登記爭議案件,做出無效裁定中,正提醒台灣社會,國家司法機關高度肯認,原保地做為原住民族集體權利的一部分。

(政大民族學系教授 Daya Dakasi(官大偉) Atayal
patudan na Raya taqsian
過去常有一種說法或解釋就是說,原住民保留地就是個人所有權,甚至在諮商同意的時候,把它排除到集體的諮商同意之外,可是這次的裁定理由說明裡面,就把保留地也擁有集體性質很明顯的揭示出來。)

而這份集體權益,體現在原住民族土地上,正牽動著族群文化發展命脈,也正因為原保地制度實施多年,看見土地與文化雙重流失,學者顏愛靜建議政府,未來可思考,能否賦予單一或多個部落形成土地總有權,將土地所有權登記為部落所有,讓部落會議遴選出適當人士,組成保留地管理委員會,制定相關章程,來活絡土地、經濟、文化。

(政大地政系兼任教授 顏愛靜
patudan na Raya taqsian
總有權的概念有點類似,就是說大家擁有這片土地,不是像我們一般民法規定,就是擁有個別持份,而是大家擁有這塊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權利,由(部落會議選出)管理委員會去思考我們部落整體未來的發展,來促進我們整體發展,才能夠保障族群繼續在這片土地上面繼續生存發展。)

尤其對原住民族而言,土地絕非換取金錢的物品,因此學者也多次呼籲,應當在原開辦法提升法律位階同時,納入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概念,實施原住民族土地共有制,才有可能,把族人留在原鄉,活絡土地經濟、延續族群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