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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法 在90年公布,正逢施行20年之際,司法院在憲法訴訟新制上路後,第一場言詞辯論庭是審理全國第一件原住民身分法釋憲案。爭點在於現行條文中規定,原漢通婚子女,必須從原住民父親或原住民母親的姓氏,又或者改為傳統名字,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聲請釋憲方認為在現行規定下,造成許多漢父原母家庭,在原住民身分取得上碰到重重困難,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性尊嚴,要求釋憲,誰能決定我是誰,決定我的身分,一場釋憲案激起了眾多討論。
2022年1月17日上午,司法院就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是否違憲,進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90年1月17日制定公布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即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同條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限制何種憲法權利(例如姓名權、人格權、身分權及性別平等)?其依據為何?前開限制是否違憲?
司法院在憲法訴訟新制上路後,第一場言詞辯論庭就是審理全國第一件原住民身分法釋憲案。
(我們流程就是先由聲請人方陳述,申請人共3人各10分鐘總共30分鐘,關係機關原民會陳述10分鐘,國家人權會陳述5分鐘。)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馬潤明 泰雅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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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潤明 Atayal
審判長好,各位大法官大家好,謝謝憲法法庭給聲請人機會來做說明原住民身分法,在90年制定的時候,將過去對原住民不平等歧視的條款予以扭轉有最大貢獻,可是有些地方還是不符合憲法基本權保障,系爭規定就是個例子,系爭規定它把從非原住民之父或母的姓,排除在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外,這個在法律的實踐上面產生了兩個困難,第一個困難就是,血統跟身分割裂了有血統就有身分,而身分是與生俱來,不是國家給的,第二個困難就是把原住民當成國家支配的客體,原住民或是人民先於國家存在是國家主體,不是國家客體可以自由決定用什麼方式來選擇傳統名字,從父或母的姓來取得身分。)
現行身分法的第四條第2項規定,原漢通婚的子女必須從,具有原住民身分的父或母的姓氏又或者改為傳統名字,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
但聲請釋憲人表示系爭規定有可能會引起原漢家庭不必要的文化衝突,也有些個案,因為個人原因沒有取得傳統名字在這樣的限制下,違反了憲法保障的人性尊嚴,要求大法官釋憲。
(釋憲案聲請人
鄭川如 太魯閣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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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川如 Truku
父姓常規的台灣社會,只有原住民的女性必須要透過客觀的要件,證明自己的文化認同,可是男生卻不用,這樣子的規定造成原住民女性在政治經濟還有社會上的障礙,希望憲法法庭能夠宣告這樣的限制是違憲的。)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吳欣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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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欣陽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的規定,它既不傳統也不多元,它讓原住民的子女,處在文化衝突的夾縫當中,造成原住民媽媽的子女面臨立法者刻意增加的限制條件才能夠傳承他的身分,這樣的門檻,使得有9萬多個原住民媽媽的小孩,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林韋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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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韋翰
漢人姓氏到底跟原住民的文化認同有什麼關聯?原住民取漢人的姓氏是過去政府不當的政策的結果,即使也開放説可以取傳統名字,來取得原住民身分,但傳統名字也不一定可以表彰文化認同。)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吳欣陽
Emptgaya mririh pgkla pngaya
吳欣陽
因此,我們懇請大法官能夠正視系爭法律的違憲情形,宣告違憲,讓原住民媽媽不受限制也生得出原住民小孩。)
聲請釋憲人主張血統主義,但原民會回應認為現行法律沒有違憲之虞,取得原住民身分除了血源基礎外,同時應該具備文化表徵,並帶出認同意志的真實行動。
(原民會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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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荃和
聲請人認為主觀意志是重要的,也就是只有我可以決定我是誰,可是相對人還有系爭規定,都認為說認同的行動,也就是客觀表現,也有相同程度的重量,也就是只有我可以用一定的方式來決定我是誰,畢竟認同本來就不是一件容易改變的事情,無論是自我認同,文化認同,還是本件這種法律認同,都是應該要尋求共識諒解的一個動態的過程,所以系爭規定也釋放一個訊息,用合理的行動來表現他的意志,就是一個認同的展現。)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馬潤明 泰雅族
Emptgaya mririh pgkla pngaya klwaan
馬潤明 Atayal
其實在整個上面,身分就是你有這個血統就有這個身分,有這血統就要給他這個身分,姓名姓什麼其實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沒有在這個選擇上面,有充分選擇自由,現在問題是沒有這個自由。)
(原民會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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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荃和
我們認為原住民身分法,採行一個血統兼採認同主義,那個認同就是要打破過去,血統決定一切的窠臼,它必須要去賦予一個所謂的賦權,賦予權利,就是讓原住民的國人他可以自我選擇他的身分認同。)
原民會認為原住民身分法是採血統兼認同主義,聲請人認為文化認同不應該是取得身分的先決條件,雙方各自表述,也讓這場言詞辯論案引起諸多討論。
有學者提醒原住民身分不只是擁有血緣與認同的個人權利,更關乎族群的集體權原住民身分法的立法,就是要維持原住民族文化結構的穩定性。
(國立東華大學民發系副教授
Tunkan Tansikian(陳張培倫) 布農族
Mtgsa hari ptasan paru Towhua
Tunkan Tansikian(陳張培倫) Bunun
你說你一滴血也可以是原住民,可是他完全沒有我群意識,這種人愈來愈多的時候,這整個族群的我群意識就會愈來愈消散,它最後會變成什麼跟族群界線外的人沒有什麼差別,我會覺得說,大概在血緣之外,你要再有一個判準,尤其是針對混血兒,我覺得這個是沒有辦法,你必須要做的事情,你不能夠說因為說尊重個人權,個人的姓名權人格權,你就把它無限的擴張,可是最後你容納太多的這種比較缺乏我群意識的人進來,實際上,你是變向的同化原住民族。)
不過,文化認同的客觀表現,除了從具有原住民身分的父或母姓氏或改傳統名字之外,還能不能有其他的方式,來因應更多不同家庭的樣態。
(Lidaw部落族人
Sera Mika(林妍伶) 阿美族
Tmpusu alang Lidaw
Sera Mika(林妍伶) Amis
大家好,我是Sera我是花蓮東昌村東昌部落Lidaw部落的阿美族,來自Lidaw部落的Sera,在高三時取得原住民身分。)
(Lidaw部落族人
Sera Mika(林妍伶) 阿美族
Tmpusu alang Lidaw
Sera Mika(林妍伶) Amis
取得身分當時,我是沒有自主權的,那是我父輩的決定,其實一開始會對於自己身上有一半外省人,一半就是阿美族的身分,其實從小就知道,然後也因為我小時候,就是兩邊都有在住,部落也有在住眷村,所以我對文化的接觸其實就是從小應該算是滿豐富的,然後自己,其實自己小時候也不會特別認知,那是文化差異,但是因為改身分以後,你開始不斷的會問自己說,這個身分的改變對於你個人的認同是否真的有改變,我覺得那個改變是某種程度是被點醒的。)
高三的身分轉換對Sera來說是觸動自己,尋找與阿美族文化更深的連結,在大學正名後,開始對身分認同的轉向,積極參與部落事務,找到自己在部落的位置,Sera從被點醒,到產生深度認同的過程,姓氏改變不是最主要原因,更包含正名,還有大學參與原住民社團後的啟發,才慢慢累積自己對文化的認知與熟悉進而產生認同。
(Lidaw部落族人
Sera Mika(林妍伶) 阿美族
Tmpusu alang Lidaw
Sera Mika(林妍伶) Amis
之前憲法法庭(釋憲)它其實呈現了很多,你發現就是即使都是漢父原母,可是它有很多不同層次的討論,在於文化上,在於個人,其實文化上面的差異的那種細緻度,我覺得每個人生命厚度都不太一樣,大家的皺褶,可能會有不一樣的說法,其實可能會忽略了很多,我們對於身分法到底是誰給你身分這件事情,有很多的盲點。)
Sera從自己的生命經歷中,反思身分法的爭議,認為即使同是漢父原母,仍然因為每個家庭的脈絡而存在差異性。
(國立東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Awi Mona(蔡志偉) 賽德克族
Mtgsa hari ptasan paru Towhua
Tunkan Tansikian(陳張培倫) Bunun
在憲法法庭的審理過程當中,我們也看到聲請人方或者說有提出來,所謂的自我認定或是自我認同原則,按照聯合國也就是按照現在我們普遍能夠認同的國際人權的標準,也就是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來看一個原住民的身分,這件事情的一個它要能夠符合的條件,第一個是這個個人他要他自我認同,他是原住民,他這個自我認同還不夠,他必須是比如說我是賽德克族,我今天認同我是賽德克族,第二個是,我必須要符合賽德克族當中,對於我做為一個賽德克族應該要有的標準條件,跟賽德克族所設定的一個族人應該有的一些要求,這兩個都符合以後,他才是所謂的賽德克族的原住民。)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33條,第1原住民族有權按照其習俗和傳統,決定自己的身分或歸屬,這並不妨礙原住民族,獲得居住國公民資格的權利,第2原住民族有權按照自己的方式,決定其成員也就是說族群有權利自己決定成員。
這也是眾多討論中,即使大家擁有不同看法,但最終目標都希望身分認定回歸族群決定。
(東華大學法律系
副教授Awi Mona就認為
要實踐這個最終目標之前,應該要先釐清國家與原住民族的關係,原住民是否屬於國家治理下的一個分類,還是應該是對等關係,才能免除因為個人權利而產生的衝突。)
(國立東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Awi Mona(蔡志偉) Seediq
Mtgsa hari ptasan paru Towhua
Tunkan Tansikian(陳張培倫) Bunun
國家
應該在哪個地方來做規範,其實國家不應該去介入到民族的自我認定,國家它只需要去確認的是它跟這個原住民族的關係,所以國家它可以去決定原住民族的對象是誰,但是它不應該過度的去介入到這個民族,內部的成員身分的認定是什麼?但是我們必須要對國家的立法機關,去做一定程度的非難,就是要去提醒它,甚至是非難它,它的立法的策略跟方式是不妥當的,也就是說國家它其實應該要能夠去建立起一套,由各原住民族設定民族成員身分資格的一個認定的標準出來,而不是由國家去決定。)
東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Awi Mona認為國家介入民族身分認定的後果,就是造成現在原基法諮商同意權的行使權被弱化,如果這個決定權回歸部落,才是國家應該給予在法律上面的承認跟支持。
(國立東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Awi Mona(蔡志偉) 賽德克族
Mtgsa hari ptasan paru Towhua
Tunkan Tansikian(陳張培倫) Bunun
國家不應該去介入到個人身分認定,國家只能夠去確認你是不是原住民族,因為這個本來就是原住民族跟國家所產生的一種政治的關係。)
(Lidaw部落族人
Sera Mika(林妍伶) 阿美族
Tmpusu alang Lidaw
Sera Mika(林妍伶) Amis
當然法律不可能滿足,每一個人對於就是這套規則的想像,但是我們可以從不同的敘述,或是他的就是在說他自己故事的時候,你會發現它(身分法)的確是缺乏多樣性的,雖然不被滿足,但是這個多樣性一定要被更多人認知到。)
(國立東華大學民發系副教授
Tunkan Tansikian(陳張培倫) 布農族
Mtgsa hari ptasan paru Towhua
Tunkan Tansikian(陳張培倫) Bunun
原住民身分這件事情,它是一個辯證的歷程,它沒有一個固定的答案,不管對於個人和族群,我們都在找出路所以這個是在你個人要找你認同的出路,還有族群要去維繫它的這種我群意識這種集體認同感,還有把這認同感繼續發展下去,它也要找到一個出路,這個議題應該是在這兩個出路中間,想辦法找到一個平衡。)
血統主義,血統綁認同主義,抑或是回歸部落認定,究竟誰能決定我是誰,誰能決定我的身分,該符合哪些條件,在身分法釋憲案的討論聲中,需要更多的討論和理解,絕對不能就單一個案,解套所有家庭,在身分認定上面臨的狀況,讓施行20年的身分認定機制找到出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