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dcast經營者 Sera Icyang 阿美族:
即使我是這個東西的原創者,但是因為我是在職的員工的,這段期間所產製的東西,就必須歸甲方)
當前不少公私營廣播電臺,仍採用這份"採購合約",明定"乙方"創作人完成著作後,要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出資的"甲方",同時要求"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等同於創作人在獨立企劃、製作、主持到後製完成後,卻會面臨"你的節目不是你的節目"。
(Podcast經營者 Sera Icyang 阿美族:
我簽幾次經驗下來後來想到一件事情,假使這個東西著作財產歸甲方,我不確定以後甲方今天再去做不同的出版,它會不會去標示這個東西的原創者是誰)
這項條款在業界俗稱"作品賣身契",尤其在公部門的採購合約中"行之有年",甚至不只在廣播圈,連影像工作者也曾遭遇類似問題。
(台北市紀錄片工會辦公室主任 陳倢伃:
我們遇到的狀況是他可能已經投件,那得獎了 那之後他想要再利用,他這個得獎的影片去做一些延伸,才發現不對 我的著作權已經被買斷了)
紀錄片工會解釋,過去許多影像工作者參與公部門主辦的徵件競賽中,會錯把"得獎獎金"等同於"作品授權金",導致原本應屬於"乙方"創作結晶的著作財產權與人格權,一併被主辦單位"整碗端走"。不過紀錄片工會也說,版權歸屬原則並非鐵板一塊,因為約從10多年前,紀工會就已跟公視爭取版權彈性空間。
(台北市紀錄片工會辦公室主任 陳倢伃:
今天不管是委製或委合製還是合製,你都有機會可以來跟公視的,負責的單位去跟它協調說,那我是不是可以擁有部分的版權,或者是我們的版權可以怎麼樣地,去做分配來讓這個影片達到最好的效果,這個是我們最大的共識)
而紀工會與公視達成的這份彈性合約共識,則是跳脫於"政府採購法"跟"藝文採購作業辦法"規定,為向來位居弱勢的"乙方",走出一條互利平等的合作模式。除此之外,立委范雲也就"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7條,強調機關辦理藝文採購時,應在契約中訂定合理必要的約定,經過評估有利用著作財產權的情形者,則以取得著作財產權的授權為原則,藉此保障藝文工作者的權益。
(民進黨立法委員 范雲:
應該要讓就是說創作者,保有他的一個智慧財產權,那得到他的授權,你可以去使用他,而不是說出了4,300塊的製作費,那我就擁有這個所有的,包含裡面創作者的東西,對於文化創作工作者,以此維生的人非常不公平)
對此,文化部回應,支持保障創作者的著作權利,是文化部一貫政策,尤其在"文化基本法"中已清楚明定,"人民享有創作活動成果所獲得精神與財產上的權利與利益"。後續也將加強宣導,相關機關辦理文化藝術採購時,可優先適用"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