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家機關推行政策業務,經常透過徵件、委外製作及各類採購方式,跟民間單位或藝文創作者合作,卻也因不當契約內容,剝奪創作者智慧財產權。立委蘇巧慧2號召開記者會,邀請影視聽創作代表,探討契約如何保障創作者權利,蘇巧慧認為,不論是採購標案或徵件形式,都不該造成公部門與創作者之間享有著作權,不是只有"你有我無"的局面。有創作者現身分享,所見不合理的徵件契約。
(台灣視覺藝術聯盟理事長 吳尚邕:
不只民間團體 這包含公家機關,那其實常常都會以一個就是,你如果要參加 需要得到這些獎勵,它等於是一個榮譽的方式給你,那你不要的話 ,那你就不要參加 不要簽,以這種以上對下的方式,我覺得對於創作者來說,它是一個很不平等的一個狀態,甚至我前一陣子還有看到一個,就是說(著作權)可以轉讓的,還可以讓給其他單位的,這種其實很荒謬,你不知道你自己的作品哪個時候,會在什麼樣的狀況下被露出,或是是不是以尊重的方式被露出)
紀錄片工會理事長許文烽,舉出今年度多項案例,像是有政府單位辦理稅務微電影創作競賽,得獎作品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重製、刊印、散布、公開展示,均不另通知得獎者跟給酬。或地方政府辦理影片徵選活動,得獎作品著作權,包含發行、甚至改作權利,全部讓與地方政府及承辦公司,且創作者承諾不行使著作人格權。諸多條文都已經剝奪創作者著作權。
(紀錄片工會理事長 許文烽:
等於說我只要編列個30萬獎金,甚至20萬的獎金,可能我就可以拿到10幾20部,甚至30部的影片的使用權利,乃至於是整個所有的,所謂的著作財產權,最過分的其實是直接就是,得獎作品直接是著作財產權的讓與,讓與的意思就是說,我著作人就不再擁有著作財產權,直接就是變成讓與方的了,然後之後也拿不回來)
立委蘇巧慧更以自身為例,提到過去拍影片、承接政府標案,被機關吃豆腐的慘痛經驗。
(民進黨立法委員 蘇巧慧:
我不會忘記我在20多歲的時候,其實政府出一個50萬,然後就拿走了我1小時的影片,從此那個影片跟我再沒有關係,就像自己的孩子生下來了之後,就再也不能跟你有任何的關聯,那種心情,讓我到後來是再也不做任何,著作權不在自己身上的任何標案,今天我40多歲了,我可以在國會受到大家的託付,我當然應該要站出來,替各位著作權人,爭取一個更合理的創作空間)
蘇巧慧呼籲各機關,應秉持"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7條精神,針對契約內容有關著作人格權、財產權規範,訂定合理必要之約定。文化部則表明支持保障創作者著作權一貫政策,依108公布"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後續針對相關機關加強宣導,辦理文化藝術採購時,優先適用"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規定,落實保障創作者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