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6
記者
Siku (林瑋茜) / bazak (曾健安) 立法院/台北市/新北新莊

諮商同意排除私有地 原鄉開發爭議頻傳

花蓮紅葉部落地熱開發,因為地點位在私有地,不在目前原基法諮商同意權規定範圍內,導致開發過程,業者完全沒有徵詢部落居民,部落自治功能產生缺陷,立委范雲強調,為了杜絕下一個紅葉部落開發爭議,要讓部落真正擁有自治資格,不被地方團體把持,因此要求原民會趕快讓部落公法人設置辦法上路。

(民進黨立法委員 范雲:
目前的原基法的諮商同意權,只有設限在公有的地方,剛好紅葉溫泉它是座落在私人土地,難道原住民朋友整個部落的權益,就要受損嗎,如果是個進步的法案,即使是在私人土地開發,只要它影響整個部落的生存,都應該要讓部落能夠第一個知,儘速讓這個部落會議能夠公法人化)

立委鄭天財也指出,部落土地現在不能夠登記為部落所有,都變成政府的,如果部落公法人設置辦法能上路,像很多部落聚會所的土地,就能由部落擁有所有權。

(國民黨立法委員 Sra Kacaw (鄭天財) 阿美族:
像文化資產,它(部落)可以成為保存者,另外就是在部落裡面,有屬於我們自己部落的土地,現在很多都被登記為國有鄉公所(有),因為現在的部落不是法人,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人,所以特別期盼原民會,能夠儘快地來把設置辦法能夠發布)

其實在總統蔡英文道歉承諾中,就提到部落公法人的制度要上路,不過從2016年到現在,為何在草案預告過後,原民會沒有有發布?

(原民會綜規處民族法制科長 曾興中 排灣族:
普遍徵詢原住民族社會內部,包含村里長,社區的意見之後呢就發現,目前這個辦法的授權,可能不夠完善,立法院法制局也有做出報告,指出授權規定也不夠完整,可能後續的執行會有問題跟困難,所以經過原基法推動會的討論決定將部落公法人這個制度,跟原住民族自治制度結合)

原民會表示,目前碰到困難,包括:原住民族內部利益團體意見不一、立法院法制局認為原基法等法制授予權能不足,將導致部落公法人制度難健全,也質疑部落裡已有村里長跟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等意見領袖,再加上設置部落公法人的代表人跟幹部,會對部落內部意見統合有負面影響,原民會進一步說明,部落公法人制度本來就是原住民族自治制度重要基礎,因此遵照原基法推動會決議,將部落公法人制度併同到原住民族自治法中,做統一規範,因此要等到部落公法人制度上路,恐怕還要先等到原住民族自治法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