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8
記者
Ciwas Yamai (蔣淮薇) / uliu (郭亞文) 台北市

奇美部落傳智遭侵權案 言詞辯論居民北上聲援

奇美部落傳智專用權疑遭侵權案,從2020年8月首次開庭,到今天(18)進行到言詞辯論最終階段,大批族人特別北上聲援,強調原民會擅自展演部落已獲得傳智專用權的舞蹈、祭歌,不只沒有告知,更觸犯禁忌,對部落造成很大傷害,才堅持求償國家賠償。但原民會回應,整起爭議是委外的派遣公司執行契約內容,不涉及公權力行使,舞團成員也不是公務員,主張該案應與國家賠償法無關。

為了奇美部落傳智專用權疑遭侵權案,進入到最後的言詞辯論階段,十幾位族人特地北上聲援,堅定捍衛部落一貫立場。

(奇美部落阿美族傳統智慧專用權代理人 Kacaw Mayaw (鄭志貴) 阿美族:
因為奇美部落的歌舞常常被,人家扭曲 竄改 或是濫用,讓部落已經沒有找到著力點,所以我們一直到現在,堅持就是說 這個我們該保護,最重要的祭典 最忌諱的祭典)

正因為2018年8月1號南島民族論壇上,主辦方原民會委託原文發中心,由他們跟人力派遣公司簽約的娜麓灣樂舞劇團,展演3項屬於奇美部落所有的傳智專用權,但過程中卻未先取得部落集體授權,恐已涉及侵權行為,也讓奇美部落決定依照國家賠償法及原創條例特別侵權行為,請求300萬元損害賠償。不過原民會抗辯指出,整起事件是由優利公司產生的爭議,且舞團不是公務員,既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也沒有行政職責,主張本案與國家賠償無關。

(奇美村長 Tamod Fayo (蔣國雄) 阿美族:
(奇美部落)所申請的專用權的歌舞,是在我們祭典的時候拿出來跳,平常是沒有在跳這個,畢竟還是有一些規定跟禁忌,那他們這樣子來把我們的,在祭典中的重要歌舞拿來外面,來做一個宣傳 也沒有知會部落,當然對部落有很大的傷害)

(原民會綜規處長 Yapasuyongʉ.Poiconʉ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 鄒族:
當時(舞團)在表演的時候,我們的司儀有用中英文,很慎重地介紹說這個是,奇美部落的樂舞,優利舞團也做過一些田調,沒有做任何地改變,在這樣的場合它不是營利的場合,所以我們這樣的行為,並沒有對奇美部落造成任何損害,也符合原住民族傳智條例,第16條所指的這個合理使用)

然而對此,奇美部落委任律師並不認為,因為原創條例的設立初衷,正是出於"文化尊重",且得以讓各族群"溯及式"保護部落集體文化結晶,與著作權法中,為要保障"私有財產權"市場的目的大不相同。

(奇美部落委任律師 蔣昕佑:
原創作條例事實上,它跟著作權法一開始的,法理設計就是完全不一樣,著作權法某種程度上,是在保護私有財產權市場,但是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它是早已存在亙古流傳,而且也有可能也早已經,被大家給誤用習慣,所以我們才特別地去,設一個法律(去保護它))

由於這是國內首宗"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相關訴訟,極具指標意義,最終法官諭知,全案辯論終結,將於3月11號宣判,屆時關於本案最大爭點"合理使用"範疇,也將會有更明確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