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1
記者
Cemedas Dumalalrath(江子芊)/uliu(郭亞文) 台北市

獵人持槍狩獵案纏訟10年 2/17言詞辯論終場

tara 10 ka caili  kaiyana tualrepenge kay tapuhuingane

布農族人王光祿持獵槍狩獵遭法院判決一事,歷經約十年的時間,終於在2月17日迎來最後一場言詞辯論庭。法院聚焦五大癥結點,包含族人持有獵槍除罪的類型、目的及場域,以及族人獵捕保育類是否影響生態平衡、和未事先申請狩獵許可,是否以刑法裁處,最高法院將在3月14做出審判。

2013年,布農族人王光祿因持獵槍上山獵捕山羌、山羊,遭法院以《野保法》、《槍砲彈藥條例》判刑3年6個月,歷經社會聲援討論到非常上訴,最後聲請釋憲,直到總統宣布特赦,長達十年的時間,終於在2月17日這天,在最高法院迎來了最後的言詞辯論庭。而法院此次提出的五大癥結點中,針對原住民持有獵槍除罪之類型、目的及場域,則由2位專家學者作為鑑定人,表達意見。

(鑑定人 郭厚志
kiapakaamai ki swa huingi dreele ku apalribulane ku aungane
郭厚志
自製獵槍這個名詞,就是在這過去的20年間,主管單位所創設出來的名詞,它其實不是原住民的傳統,當時在立法過程中的一些疏忽,造成將錯就錯,法官依法審判,他們就是得按照那個法條文字,像是把原住民的使用的槍械,限定在自製這件事情,因為原住民所使用的狩獵用的槍械,一直以來都是制式的而不是自製的。)

(鑑定人 Awi Mona  Seediq
kiapakaamai ki swa huingi dreele ku apalribulane ku aungane
Awi Mona  Seediq
我們對於原住民族狩獵作為一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的角度出發,只要這個槍枝,它是用作獵槍的一個(使用)目的,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或者是原住民族地區範圍內的話,不管是自製或是他製的話,都應該受到法律除罪的範圍。)

除了槍械問題,法院的另外兩大癥結點,則是關於保育類野生動物。族人在非營利自用的狀況下,獵捕保育類動物是否會破壞生態平衡,以及族人未先申報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是否應由刑法裁處,法院將做出最後審判。

(律師 羅惠馨
patuakamani kauriva
羅惠馨
(釋字803號)它肯認原民狩獵文化,並沒有要去保育類動物這邊做更多的限縮,我們回到野保法本身的條文來說,保育類(動物)只要符合,基於傳統文化還有祭儀目的去獵捕,就可以排除刑法,(大法官)803號解釋也不能去違背,這樣的法條的解釋,所以王光祿今天,雖然沒有事先申請許可,可是他基於狩獵給母親食用的這個目的是符合傳統文化,那也有野保法(第)21之1,這個除罪化的適用,所以也應該要予以除罪。)

雖然王光祿本人並沒有出現在言詞辯論庭上,但律師表示,他仍期許以無罪定讞。

(律師 羅惠馨
patuakamani kauriva
羅惠馨
這個案子有跟他說,就是不會影響他特赦的部分,但是他還是非常在意說,就是說到底有沒有被認定有罪,我們當時候在跟他講,有被非常上訴的時候,他其實還是非常願意說,打這個訴訟,就不只為了他自己,幫更多的獵人去除掉這個汙名。)

究竟王光祿是否能免去刑責,長達10年的狩獵自主之路,審判結果將在3月14日水落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