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狩獵辦法草案中,律師點出還有一項可能暗藏憂患的,也就是狩獵區域,必須在原住民族地區的限制,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就提到,若以現行政區域劃分來看,獵場重疊、獵人跨域狩獵的權責劃分等等,屬於當代狩獵文化的樣貌,仍需要獲得解套。
狩獵文化是學習文化傳承、敬畏山林的實際行動,在布農族人王光祿狩獵案後,開始輔導原民部落成立獵人團,並參與「暫定狩獵自主管理」,逐步朝向狩獵自主、山林共管精神,只不過在狩獵文化中,獵場範圍並不是單一場域,傳統領域的相互重疊、獵人跨區狩獵的權責,又該如何評估?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長 Yapasuyongu Akuyana(陳旻園) 鄒族:
因為我們確實也會遇到說,可能當地的獵人沒辦法處理會找一些,經驗比較經驗老道的獵人去,那這部分的行為該如何評價?他也要重新去申請核准嗎?)
律師指出跨區域狩獵沒有問題,只是依照修正草案,在狩獵區域的規範,仍存在隱憂。
(法扶原民中心專職律師 羅惠馨:
如果假設這個草案過了,然後再加上王光祿最高法院的判決,有可能會變成你在非原住民族地區(狩獵)還是會有刑罰。)
如果狩獵行為與傳統習俗文化無關,場域又不在原住民族地區的話,均不符合刑事免除要件。原策會也提出,獵團是否還能賦予,類似警察權,能夠有排除不法行為的公權力,加強與政府間合作,否則在山林間,遇上盜伐者,目前也只能淪為旁觀者,無法落實山林治理的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