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聚焦討論過去因為受到"山胞身分認定標準"規定,必須被迫喪失原住民身分、而且到往生前,還沒有恢復身分的族人binacadanay,如果他的後代想要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現在朝野黨團做出結論,可望讓剛剛所提的"例外案件",在這波修法通過"2年內",回復為原住民族傳統姓名後,取得原住民身分。
(國民黨立法委員 Sra Kacaw (鄭天財) 阿美族:
lipuiing Sra Kacaw (鄭天財) Amis
很多(族人)都沒有回復(原住民身分),現在他已經死亡了 所以他子女(申請身分)回復就沒有辦法,所以我們才有,(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的修正)
12月18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再次針對"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黨團協商。這次聚焦討論第8條,想要解決像是台灣省政府時期特定的"山胞身分認定標準",讓當時跟非原住民通婚的族人,被迫喪失法律上的原住民身分。儘管到了民國90年,"原住民身分法"立法通過,讓類似案例得以透過"從姓原則",再次取得身分,不過因為當時相關機關並未宣導,導致許多族人在生前,都沒有回復原住民身分,進而造成後代子女,儘管具備血緣與族群認同,仍無法擁有原住民身分。
(原民會綜規處民族法制科長 曾興中 排灣族:
kecang 曾興中 Paiwan
這次修法最重要的重點是針對,以符合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的個案當事人,如果他不幸的死亡 他的子女,就有機會有一個補正申請的程序,他(子女)就必須要用傳統名字來彰顯,自己的民族認同 來取得原住民身分)
因此這波修法,主要針對這類例外案件,放寬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規定,並訂有條文修正通過後2年內,必須完成申請的"落日條款",同時要求原民會必須加強宣導。
(國民黨立法委員 Sra Kacaw (鄭天財) 阿美族:
lipuiing Sra Kacaw (鄭天財) Amis
我們特別又明訂2年的時間,讓原民會去宣導 只要有2種對象,第一個就是當初被迫喪失,原住民身分的這些鄉親 還在世的,那對於早期他的父母親已經死亡,然後都沒有申請回復的,也要宣導他的子女趕快來申請回復)
最終黨團協商結果,修正第8條文字,訂定"本法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得取得原住民身分",而本次結論,後續將送各黨團完成簽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