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20號三讀通過森林法,第50、52條文修正草案,加重森林盜伐集團犯罪罰金與刑度將第50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罰金,最高額從300萬元,提高到600萬元,在第52條也把罰金改為1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並不再以贓額計算,讓法院在量刑時有明確依循。未來盜伐貴重木最重可處,10年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林務局林政管理組簡任技正 范家翔:
因為以往犯52條的犯罪,他的罰金是用贓額的倍數去算,贓額的話涉及到差價,一般在法院上用山價來查,山價就扣除掉直接生產費的費用,所以這一次的話在罰金刑的,把原來用贓額計算的方式,把它調整到定額,也就是1百萬到2千萬。)
有鑑於生力木伐倒、鋸切樹體及整株挖取移植等行為,影響森林資源與環境生態,因此,破壞生力木生長的砍伐、鋸切、挖掘或其他方式,也納入第52條加重處罰範疇。
(林務局林政管理組簡任技正 范家翔:
那些樹不見得是貴重木,樹長在那邊基本上,它就有一定的生態價值,所以我們也在這一次的52條裡面,把鋸切挖取這些生力木的部分,也把它加入52條的加重條款。)
(林務局新竹林管處長 夏榮生:
透過罰金或者是,刑度上面的提高,讓他們在做了盜伐,即使做了一次之後,他就不會有再次重複犯案的,一個機會。)
這次修法,不僅把新興的盜伐樣態,入法管理,期盼透過刑度與罰金提高,有效嚇阻鋌而走險的盜伐集團,進而保護台灣珍貴的山林資源與生態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