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住民族狩獵釋憲案 大法官:相關規範部分違憲
    2021-05-07
    記者 Abas

    司法院大法官7日在憲法法庭針對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並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規定是否違憲一案,公布了釋字第803號解釋,對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一項,對於獵槍除罪範圍僅限於原住民自製獵槍認定並沒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自製獵槍一詞也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但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3 款「自製獵槍」的定義規定,大法官在憲法法庭上宣告違憲。審判長許宗力說:『「自製獵槍」的定義規定   未保障原住民能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於此範圍內,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及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的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儘速檢討修正。』

    另外,針對對於野保法相關規定部分,對於野保法第21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原住民族可基於傳統文化、祭儀,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規定,所稱的傳統文化,大法官也做出解釋,認定應包含非營利自用,但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許宗力說:『「傳統文化」  應包含原住民依其所屬部落族群所傳承的飲食與生活文化,而以自行獵捕的野生動物供自己、家人或部落親友食用,或作為工具器物之非營利性自用情形。但立法者對此行為予以規範,或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制規範時,除有特殊例外,其得獵捕、宰殺、利用的野生動物,應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

    另外,對於「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中有關「非定期性」獵捕活動的申請期限與程序規定、以及申請書應載明「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部分,大法官在釋憲文中宣示,已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應不再適用。

    (圖片來源:Ciwas Yam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