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法法庭判原民身分法"違憲" 2年內依判決意旨修正
    2022-04-01
    記者 drangadrang kunisi 編輯

    憲法法庭今天(1日)進行原住民身分法釋憲案宣判,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宣告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2項等相關條文違憲。他說:『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修正公布同法第8條準用第4條第2項規定部分,繼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同法第8條準用第4條第2項規定部分,違反憲法保障原主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之意旨,均違憲。相關機關應在本判決宣示起兩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並得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許宗力在說明判決理由時表示,原住民身分認同權應受憲法第22條規定高度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賦予原住民族的集體發展密切相關,也是應受憲法保障的重要基本權利;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等原住民文化認同要件已限制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的身分認同權,應受到嚴格的審查。許宗力指出,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第七條保障種族平等、性別平等之意旨,均為違憲。

    許宗力進一步指出,原住民身分的取得與原住民所得享有優惠的措施不能畫上等號,兩者應該依優惠措施的性質做適當區分。另外,針對原住民族族群文化認同的客觀表達方式,屬於憲法保障原住民民族文化傳統的意旨,原住民身分取得所需具之認同的表徵,宜尊重各自所屬原住民民族自主決定。此外相關機關對於有限資源合理分配的考量,如果以族群文化認同強度做為具原住民血統者所得享有各項原住民優惠措施之高低準據,則應依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應以父母雙方均為原住民,或僅一方為原住民為區別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