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旅英阿美族畫家優席夫,又在臉書上貼出有教學單位未經同意與告知,擅自用優席夫創作圖檔招生。並表示,這已經是三年中發生的第八起盜用事件,其中一半以上,都是公家機關或教育單位。目前該教育單位正跟優席夫工作室討論道歉事宜,優席夫本人在無奈之餘也表示,人人都會犯錯,但希望透過一次次的事件,讓台灣社會更加重視藝術家的基本權益。
(旅英畫家 優席夫 阿美族:
他有誠意要道歉,那甚至有這個心想要改變的話,你為什麼不給機會呢,所以通常遇到這樣的狀況,我先是先看他們的態度,如果他們有這樣的誠意的話,我一定是先原諒,因為誰不會犯錯。)
然而藝術家的養成並非一蹴可幾,尤其收入相較其他職業更不穩定,優席夫擔心,在智慧財產權敏感度低下,又不注重藝術家基本權益的環境中,要能如何培育台灣的本土藝術家?
(旅英畫家 優席夫 阿美族:
想要辦藝術活動或是文化活動的時候,第一一定會找藝術家,但是又不體貼藝術家的基本權益,因為藝術家,也有帳單要付 也有家要養,那經常就是消費藝術家就是說,反正你畫一畫就好了,反正這個借用我們一下,可不可以,那都沒有想到就是說,藝術家其實也有實際面的問題。)
使用者付費、告知創作者,是最基本觀念,但從個人藝術家到整體族群文化元素,也經常被挪用或盜用。
針對這次事件,清大科技法律所教授黃居正指出,其實公部門更應該以身作則。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黃居正:
其實政府部門是最不應該,帶頭來侵害原住民的智慧創作,理由因為他確實有一個防衛機制,就是預先編列授權經(費),預先談判授權的方式。)
在藝術家按件維生的生活當中,若是遭遇侵權事件,可能在面對要支付的法律費用或是交通成本上感到無助,黃居正說明,若族人或群體權益確實受損時,刑法部分是可以直接尋求法扶,但若非刑法,而族人或群體確實無法負荷法律費用或其他成本時,依然可以尋求法扶管道,爭取自己跟群體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