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院糾正台東縣府濫用BOT 函請法務部偵辦相關人員
    2022-08-17
    記者 drangadrang kunisi 台北

    台東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爭議多年,最終台東縣政府在109年依仲裁判斷,斥資6.29億元買回美麗灣建物,不過監察院認為此舉不僅嚴重排擠地方發展及建設,且形同以公帑為業者過度開發行為解套,有重大違失,因此對台東縣政府提出糾正。監察院糾正案文中指出,美麗灣渡假村的建物沒有通過環評,至今仍無法作為旅館使用,仲裁庭卻以旅館的營運性資產作為估價條件,且BOT合約限制建物房間數不可以超過80間,但台東縣府買回建物卻有123間,形同以公帑為業者過度開發行為解套,且協調委員會在104年將未能通過環評而導致投資計畫不能繼續執行的責任,決議為「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讓業者可以免除其契約責任,有重大違失。監委高湧誠說:『(原音)在99年審核建照跟使用執照的時候,套房其實裡面有連通門,然後用親子房增建43間房間,總數估價的時候變成123間,嚴重違反最早招標文件要求不得超過80間的上限,我們認為有重大違失。另外,台東縣政府透過用不可以歸責於雙方的「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還是認為說不可歸責於業者,最後變成是要依照合約,仲裁判斷要求要用6.29億買回,然後負擔高額維持費用,可是到現在也還是不能夠使用,我們認為這嚴重排擠台東縣地方發展跟建設。』

    高涌誠也指出,在仲裁程序上有一個很大的爭議,本案主任仲裁人曾擔任第八屆的協調委員,不免讓人聯想是否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他說:『(原音)程序上面,仲裁庭有一個瑕疵,第八任協調委員會有一位顏姓教授,他就是協調委員,後來在仲裁的時候,雙方仲裁人共推顏教授當主任仲裁人,我們認為這部分其實相關的鑑定意見裡面,其實認為這個跟仲裁法應該迴避的事由有關係,這個其實可以有一個質疑,你自己原先擔任協調委員,要求交付仲裁,要求交付仲裁以後你又跑去當任主仲裁人,所以其實這是一個很大的爭議。』

    針對台東縣政府以6.29億元買回美麗灣開發案建物,監查院除了糾正台東縣政府外,也要求財政部檢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關於投資合約及協調委員會的相關規定,並函請法務部依法偵辦相關人員有無涉及刑責。


    (圖片來源:記者 drangadrang kunisi 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