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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從現行原住民身分法中檢視,您或許會很好奇,為何兩位原住民共組家庭所生的子女,跟原漢通婚的後代,兩者在取得原民身分的依據上,卻存在法律差異呢?原民會訴訟代理人解釋,基於當年立法背景,考量原漢通婚的孩子,有選擇傾向認同漢族或原民文化的自由,但若將兩者修成同樣規定,其實與現況差異不大;但聲請方提醒,正因為原漢通婚的孩子,有可能因為從姓綁身分要件,衍伸出諸多問題,而這些恐怕都不會是原民家庭的孩子,會面臨到的不確定因素。
(司法院大法官 黃昭元
Pusu kklawa empsgaaw klwaan
黃昭元
假如父母雙方都是原民,他的子女當然具有原民身分,假如原民的父母雙方都仍然只取用漢人姓名,那他的子女也是只取用漢人的姓名,那請問這個時候子女取得原民身分,他的所謂的認同跟原住民的認同基礎何在?)
針對首起原住民身分法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黃昭元提出關鍵問題,為何兩位原民共組家庭所生的子女,跟原漢通婚的後代,在取得原民身分上,存在法律上的差別待遇?
(原民會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
Mririh pngaya kklawa Seejiq Tnpusu klwaan
李荃和
在(原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在當時的立法背景底下它考慮到的是原漢通婚,小孩他其實有選擇比較要傾向像漢民族,或者是原民族的文化方式,可是當兩方都是原住民家長的時候,他其實就是原住民文化的傳承,所以我們要強調的是說,看起來會有行動門檻的不同,但是事實上適用的結果是相同。)
也就是說,若把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一項規定改成跟第二項一樣,原民會訴訟代理人認為與現況差異不大,但聲請方律師提醒,正因為原漢家庭後代跟原民家庭子女,面臨不同處境,甚至因為從姓綁身分要件,衍伸諸多問題,像是第7條二項,原民子女若某天姓氏變更為非原民父、母方,就會被迫喪失原民身分,這也是絕大多數原民家庭子女不會有的不確定因素。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林韋翰
Mririh pngaya mqraqil seejiq
林韋翰
希望大法官這次可以再進一步地去闡明原住民的權利,它其實在憲法上保障的不只是平等權,更應該要用轉型正義角度來看待原住民族權利。)
然而在這場原民身分法釋憲案言詞辯論庭上,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鴻義章也一併出席,分析我國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與國籍法,都是單採雙系血統主義,但唯獨原民身分法是併採血統主義與認同主義,認為目前規定尚無違憲之虞。
(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 Upay Kanasaw(鴻義章) Amis
Kklawa pusu biyax seejiq klwaan
Upay Kanasaw(鴻義章) Amis
回顧過去歷史上,平埔族(群)就是這樣消失的,因為以前平埔族(群)的媽媽嫁給漢族的爸爸,他(後代)一定要改成漢姓,所以三代以後就滅亡了,所以原住民身分法除了血緣之外,我認為還是要採行認同主義。)
不過聲請方仍堅持從姓綁身是漢族思維,並非原民傳統,更無法從中表彰文化認同,期盼大法官能審慎評估,並同理、尊重每一個主體,自由選擇身分的意志。
